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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

商業團體法

第六十三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入會;逾期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四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
       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五條: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其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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