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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旅館事業,促進觀光旅遊、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國內外商業之市場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2.關於國內外旅館事業之聯繫、企劃、推展觀光旅遊活動事項。
3.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4.關於同業糾紛之協調處理事項。
5.關於同業旅館員工專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6.關於會員旅館事業發展之廣告行銷,企劃設計,文宣活動等事項。
7.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8.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9.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10.關於社會團體之參加事項及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11.敦聘產官學界專業人士為本會顧問,以協助會務及會員事業之發展。
12.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區內經營旅館商業之公司行號,不論公民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本會得設置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舉派代表應於入會申請書載明,撤換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但已當選為本會職員者,非有依法應解任之事由不得撤換。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則無選舉權〉。
第十二條: 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或受永遠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舉派之會員撤換之,會員大會時提出追認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繳納會費,接受調查、徵詢、託辦事項之義務。
第十五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旅館商業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或本會會員不繳納會費者,分別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不繳會費者,並得申請法院追繳。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理事、監事時應分別就當選名額以外,得票較多者,二人為候補理事,一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缺額,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並得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選任 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遇有常務理監事缺額時應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以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應當選理事長,縱理本會會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召開會員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一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審查理事會之處理會務。
3.稽核理事會之財務出入。
第二三條: 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四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1.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2.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
3.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4.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解職者。
第二五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視會務發展之需要,得增設秘書。幹事會務工作人員,均由理事長就規定合格人員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官署核准後任用之。
第二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九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為主席。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由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變更章程。
2.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
3.理監事之解職。
4.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議決。
第卅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四條: 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卅五條: 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事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並行使權利義務,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七條: 本會經費如左:
1.入會費新台幣陸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之。另新入會會員,入會時樂捐贊助公會新台幣陸仟元正。
2.常年會費依左列等級收取,其等級辦法由理監事會訂之。
A級為飯店房間數五十間以上,每年會費伍仟元。
B級為飯店房間數四十至四十九間,每年會費肆仟伍百元正。
C級為飯店房間數三十至三十九間,每年會費肆仟元正。
D級為飯店房間數二十至二十九間,每年會費三仟伍百元正。
E級為飯店房間數十至十九間,每年會費參仟元正。
F級為飯店房間數九間以下,每年會費貳仟伍百元正。
3.事業費由為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4.會員捐款、委託收益。
5.基金孳息,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 會員退會時,會費、事業費概不退還。
第卅九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由理事會編製總報告,送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報告主管官署,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行報主管官署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主管機關修定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備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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